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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叔不好好經(jīng)營正當生意,財迷心竅,去盜竊陽山縣一處縣級文物,竟然還把侄子“拉下水”。近日,陽山法院對叔侄兩人作出宣判,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梁某堅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黃某夫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
連南人梁某堅在珠三角城市工作幾年后,于2012年7月回到連南縣做起了藥材和石頭生意,其侄子黃某夫在店里幫他打理生意。梁某堅老家河對面是陽山縣黎埠鎮(zhèn)大龍?zhí)洞,該村有一座民國初期建造的信善樓,兩層樓面積大約2000平方米,2012年6月被列入了陽山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梁某堅認為該樓里面藏有古董等值錢的東西,便慫恿侄子黃某夫一起去盜竊該樓內(nèi)的“寶物”。在2013年1月某個晚上,叔侄倆人準備好鋼鋸、鐵錘、螺絲刀等作案工具,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到了信善樓。兩人合力打開了大門后,打著手電筒四處搜尋“寶物”。誰知樓內(nèi)空空,什么也沒有,更別說什么“寶物”了。兩人在尋找中無意間發(fā)現(xiàn)了鎏金雕花木窗花,覺得偷回去收藏或者用來做屏風,于是盜走了14塊鎏金雕花木窗花,并將其藏匿在梁某堅家里。
叔侄倆“意猶未盡”,又決定在次日晚上再去偷。正當兩人“聚精會神”地拆卸時,被該樓主人發(fā)現(xiàn),并與其他村民當場將梁某堅抓獲交給公安機關(guān),黃某夫卻逃離了現(xiàn)場。后來,黃某夫在父親的勸說下到了陽山縣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走的14塊鎏金雕花木窗花價值人民幣7萬元。
陽山法院認為,梁某堅伙同黃某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堅起糾集、支配贓物的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法應(yīng)予懲處;黃某夫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減輕處罰。歸案后兩被告人均能坦白認罪,屬初犯,且贓物已全部追繳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可酌情給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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