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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記者/梁尚龍 通訊員/黃萍 黃永忠 李俊杰)學生放學后,在校門口嬉戲打鬧撞向自行車造成骨折。為獲取賠償,受傷學生父母遂將嬉戲學生和自行車車主連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責任。近日,陽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11月某日中午放學后,小學一年級學生小文和六年級學生小方在學校門口嬉戲打鬧,在相互追鬧過程中,小文不慎撞向了六年級學生小全正在行駛的自行車,被車后輪絆倒。在學校內(nèi)做午飯的黃老師聽見外面嘈雜聲后急忙趕了出來,發(fā)現(xiàn)小文受傷后,立即打電話通知了另一值班老師。由于小文不同意去醫(yī)院,兩個老師就將小文送回家并將情況告訴了其奶奶。同時,還向校長匯報了情況,校長立即要求黃老師等將小文送到鎮(zhèn)衛(wèi)生院檢查。
由于衛(wèi)生院的治療條件有限,當天下午,小文被送到了縣人民醫(yī)院,經(jīng)檢查,小文被認定為右脛腓骨下段骨折。為使小文獲得更好的治療,小文父母次日將小文轉到佛山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直至小文出院,共用去醫(yī)療費25000余元,但后續(xù)治療費仍需18000元。為了治療費用和后續(xù)治療費,小文父母多次找到小方的父母、小全父母和學校,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但三方當事人卻相互推搪。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文父母遂以上述三方作為被告向陽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文的受傷是因為自己與小方嬉戲打鬧過程中為避開小方拍打、追趕而不慎撞上了小全騎駛的自行車,小文、小方對事故的發(fā)生都有過錯,小方應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小全因為違反學校不準學生騎自行車上學的有關規(guī)定,還將自行車偷藏在校附近,擅自騎駛自行車,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小全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三成的賠償責任。
由于本次傷害事故發(fā)生在學校放午學后學生回家途中,且學校在得知發(fā)生傷害事故后,已及時告知了原告的親屬,并采取了相應的救助措施。所以,學校在本次傷害事故中不存在過錯,對此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學校對此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人名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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