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全國500多萬條個人信息,清遠一犯罪團伙被端
發(fā)布時間:2020-9-16 09:15 | 發(fā)布者:陽山網 | 查看: 1402| 評論: 0 |原作者: 黃馨 |來自: 清遠日報
9月14日-20日是第七屆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14日上午,我市啟動2020年清遠市網絡安全宣傳周活動,倡議清遠市民自覺遵守和踐行文明安全上網行為守則,爭做清遠好網民。 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成為了不法分子的重要獲利來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也日益增多。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全國500多萬條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遍及多省市、涉案金額達20多萬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終審判決。 案例: 2019年6月,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破蔡某偉、楊某斌涉嫌詐騙案,在對犯罪嫌疑人手機進行取證時發(fā)現存有大量疑似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發(fā)現其有互發(fā)、買賣個人信息重大嫌疑,且涉案信息達500多萬條。經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最終摧毀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團伙1個,搗毀犯罪窩點3個,精準鎖定并抓獲10名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犯罪嫌疑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間,趙某等10名被告人通過微信、QQ等聊天軟件與其他犯罪嫌疑人互換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并將得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利;其中,部分被告人還將所獲個人信息分發(fā)給員工用于推銷產品和再次出售。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述10名被告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趙某等8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楊某、嚴某情節(jié)嚴重,均被法院判處九個月到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千元到3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犯罪情節(jié)最嚴重的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律師說法: 一、什么是公民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廣東捷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夢舒認為,本案中趙某等人倒賣的姓名、電話號碼等信息顯然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倒賣個人信息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趙某等人出售的公民信息合計達500萬多條,數量巨大;其中趙某等8人非法處理的個人信息少則數萬條、多則450多萬條,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楊某等2人分別非法處理信息為4萬多條和8000多條,因此法院分別在對應的量刑幅度內對該等被告人判處不同刑期,并處以不同金額的罰金罰金依法有據。 律師提醒: 提高警惕、抵制誘惑,切勿參與倒賣個人信息 由于個人信息的需求量大,部分不法分子會發(fā)出“高價收購個人信息”之類的廣告,招募更多的人為其搜集、提供個人信息,并按提供量支付一定的報酬。朱夢舒提醒,在校大學生在“打暑期工”中更易遭遇此類陷阱,如果輕信這些誘惑、抱著僥幸心理參與個人信息的提供或倒賣活動,很容易會誤入歧途,分分鐘面臨著嚴厲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除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也屬于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此外,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