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具!清遠一男子拿汽車駕駛證開摩托車,被扣12分,罰1000元!
發(fā)布時間:2020-8-26 11:36 | 發(fā)布者:陽山網 | 查看: 2033| 評論: 0 |來自: 平安連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第2項、《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的規(guī)定,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汽車類車輛的,記12分,罰款15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第2項、《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車類車輛的,記12分,罰款10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1、駕駛證記分達12分以上=扣證+學習+科目一考試 2、駕駛證記分達24分以上=扣證+學習+科目一考試+科目三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